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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时间: 2008年10月18日  来源:揭阳新闻网  作者:

  揭阳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揭阳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应当负责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及时制止和劝阻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建设局、工商局、规划局、公安交警支队、区环卫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界定标准: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立面至人行道的路牙(含人行道,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具体范围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划定。

  无责任人的地段,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警、环卫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一)各区政府(管委会)

  1、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2、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3、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划定辖区范围内各街道(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范围界定标准,划定辖区内责任人的责任区,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悬挂标志。

  2、负责对辖区内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区政府(管委会)。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下,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及落实情况。

  2、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

  (五)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及户外广告、标语牌的管理;负责对临街绿化养护责任人的监督。

  (七)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非机动车道车辆乱停放的整治工作,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施划临时停车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护栏管护工作。

  (八)区环卫局负责做好各路段保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卫生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履行“门前三包”的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在门前悬挂“门前三包”标志。《“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标志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统一格式制作。

  第九条 责任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工作:(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要求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不改动市政公共设施;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占道经营。

  第十条 主管单位、协管单位、责任人通力协作,“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

  (二)绿化: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为。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落实本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职责,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要求。在其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责任人应积极制止和劝阻;制止和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

  第十二条 凡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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