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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祖国花朵”遭不法侵害,“零容忍”!
发布时间: 2020-05-28 来源: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的栋梁,是父母的希望,但成长的路上却埋伏着诱骗、拐卖、家暴、校园暴力乃至令人发指的性侵等种种阻碍因素……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


  孩子刚出生被“送养”,无情父亲获刑5年


  被告人余某与付某同居,并于2013年9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在付某怀孕期间,余某告诉其老乡李某春(另案处理),想将与付某所生小孩卖掉。李某春称其妹李某莲无法生育,余某便向李某春表示愿意将小孩卖给李某莲抚养。在孩子出生后,余某多次联系李某春让其妹将孩子接走。


  半个月后,余某瞒着付某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以7.9万元的价钱卖给李某莲收养,余某从中将1000多元作为李某莲的路费和小孩的红包交给李某春。案发后,被卖孩子已被解救并归还付某。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点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


  依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余某借“送养”之名行“出卖”之实,侵犯了子女的人身自由权,其主观上是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市两级法院及时掌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动态和信息,精心组织审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严厉打击侵害儿童犯罪气焰,坚决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37件,拐卖儿童6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2件。


  案例2


  离婚父母抛弃残儿,法官助理巧调解


  陈某与郑某经人介绍后结婚,于2013年7月生育儿子小陈。不幸的是,小陈是肢体残疾二级的残疾人。婚后,陈某与郑某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5年5月,双方再次吵架后郑某离家外出,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小陈随陈某一起生活,并由陈某的母亲照顾。为此,陈某一纸诉状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让郑某抚养儿子小陈。诉讼过程中,陈某私自对小陈进行亲子鉴定,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果,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陈由陈某负责抚养,郑某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和护理费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陈某要求改判小陈由郑某负责抚养,其自愿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和护理费1600元;郑某则表示其无能力抚养孩子,要求改判每月支付600元。


  受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法官认为,若简单下判,并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于是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并由法官助理方敏君负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经方敏君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陈某负责抚养小陈,郑某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和护理费1600元。


  点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可构成遗弃罪


  2018年10月15日课间时间,被告江某在普宁一所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一楼走廊与同学玩耍时,失手推倒坐在走廊矮墙上的原告黄某,致使原告黄某受伤,后住院花费医疗费17631.14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坐在走廊矮墙上被被告江某不慎推倒在地造成损伤。该案事故发生在上学期间,黄某与江某均是一年级学生,未能充分认知自身行为的危险性,被告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在走廊玩耍及坐上走廊矮墙,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尽到部分教育职责,但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原告黄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江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学校承担60%的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学校未尽必要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该案中据学校的陈述,说明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意识到事发地存在着不安全因素。由于学校仅仅是口头教育、设置警示标示的方式,而没有设置防护栏等有效防护措施,足以认定学校对其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着主要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