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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汽车致人死亡逃逸 涉事司机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 2020-09-23 来源: 汕头日报 作者: 王开颖

  驾驶机动车不幸发生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后,当事驾驶人正确的选择是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处理并积极抢救伤员。如果逃离现场,不管事出何因都将加重自己的法律责任。我市金平区就曾发生这样一宗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尽管涉案驾驶人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受到事发现场群众误导、以为事故与自己无关而驾车离开现场,但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未采纳其辩解。


  不久前,金平区民族路廻澜桥上发生一宗交通事故,江西籍中年妇女黄某仙驾驶一辆粤D号牌蓝色小汽车与安徽籍中年妇女康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仙在事故现场右前方路边停车,跑回现场察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驾驶摩托车路过此处的市民黄某见状也停车帮忙拨打“110”报警。当黄某仙听到现场有人说肇事的是一辆白色小汽车后,遂返回自己车旁,在发现自己小汽车的左侧后视镜合上、车门有刮痕后仍驾车逃离现场。康某随后被救护车送往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3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次日中午,黄某仙在汕头老城区被公安交警部门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仙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康某免承担本事故责任。案发后,黄某仙的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康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1.3万多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2万元(车辆交强险赔偿11万元)。


  近期,金平区检察院向金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仙犯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康某的丈夫、父母亲、一对儿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3万多元(抵除已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12万元)。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黄某仙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仙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的问题,经查,黄某仙在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返回事故现场察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当其听到他人议论肇事车辆是一辆白色小车而返回自己车旁时,看到自己小车的左后视镜合上、车门有刮痕,仍心存侥幸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这一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仙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20.2万多元。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