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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庭上说谎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 2020-11-23 来源: 潮州日报 作者: 徐晓曼 张蝶

  近期,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苏某杰、李某斌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罚款5000元。


  这是在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市首宗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


  回顾该案,原告苏某杰、李某斌与被告柯某波、黄某婉素有生意往来,被告柯某波、黄某婉向原告购买浴室镜柜用于其两人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并于2019年6月立据结欠原告苏某杰、李某斌浴室镜柜货款158000元。结算后,被告柯某波已分多次转账付还原告苏某杰货款28000元,尚欠其货款130000元。


  在起诉阶段,原告苏某杰、李某斌声称被告柯某波、黄某婉在结算后仅付还货款5000元,后再无履行还款义务。到了庭审法庭调查阶段,被告柯某波、黄某婉通过查阅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列出了多笔转账记录明细,证明其已付还原告货款28000元。但原告苏某杰、李某斌始终坚持称被告柯某波仅付还货款5000元,对被告柯某波之后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还款的事实一概予以隐瞒。法官通过仔细核对转账流水,查明转账还款事实属实后,在庭审中再三询问原告苏某杰、李某斌是否如实陈述还款事实,他们仍不据实以告。最终,在被告柯某波、黄某婉明确列出具体转账还款时间和数额证据后,原告苏某杰、李某斌才不得不承认其虚假陈述行为,“谎言”被当场揭穿。为维护司法权威,贯彻诚信原则,潮安法院依法对苏某杰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秉持着说真话的态度,在法庭上弄虚作假,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情节依法进行处罚,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