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扫 一 扫
兼职骑手猝死无赔偿,工伤保险需扩容
发布时间: 2021-04-15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丁慎毅

  近日,一兼职快递骑手上班路上猝死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死者的妻子张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得到任何赔偿。大儿子12岁还在上小学,小女儿才15个月大,刚盖房欠了几十万外债,生活难以为继。目前,死者家属已委托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对快递公司提起诉讼。(4月13日青年报)


  问题就卡在平台的灵活用工方式。死者与平台签署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这是一个类似兼职协议的协议,再由刘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员工工作一天,平台扣除一天3元的保险费。保险只保护员工交保险那一天,因猝死当日,死者并未接单所以保险未生效。第三方平台是顺丰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顺丰不直接与骑手产生法律关系,法律风险由第三方公司承担,第三方公司则通过保险费规避自己的风险。所以,顺丰公司不承认刘某是其员工,拒绝赔偿。张女士与第三方公司协商后,对方承诺给予2万块钱的人道主义援助金,但需要签一个免责协议。


  互联网平台要求外卖骑手注册成为“兼职”,骑手与平台看似是“合作”关系,实际仍是劳动用工行为。其实,只要互联网平台实际用工,不论其以何种名义用工,哪怕层层外包,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平台企业不管怎么说,从劳务人员创造的利益中获利则是铁的事实,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如果把刘某与第三方公司的劳务合同视作劳动合同,上班路上猝死则属于工伤范畴,按照工亡的条件,张女士可以拿到100万元左右的各项赔偿补助。


  对于科技、产品等,企业可以创新,这也是政府鼓励的范畴。但是,劳动用工方式不是科技,也不是产品,而是涉及劳动基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本问题,具有社会法和公法的特性,不能完全由企业直接说了算,而应有来自政府监管的部分强制性。即使是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也应该是最大限度保护员工利益为前提,而不是仅仅为了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


  从理论上说,平台的这种“劳务创新”不符合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本精神,也不符合民间朴素正义观。从平台用工的实践来看,劳动基准、社会保障等劳动者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比如,外卖骑手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大量违章和交通事故等现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就工伤保险制度来说,职工只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每天3元保险费的商业保险,存在缴费高、范围窄、保障低、理赔难等问题,而且均为一次性待遇,难以真正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约有两亿人左右,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已迫在眉睫。


  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自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其所在平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办法就很好,值得各地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