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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撞伤人,谁为赔偿“买单”?
因骑手与平台为中介合同关系,法院判决骑手承担侵权责任,赔偿20余万元
发布时间: 2021-10-25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郑宋玲 李洁

  如今,外卖骑手撞伤路人的交通事故偶有发生,而由于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难,常常导致责任主体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与骑行者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骑手朱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20余万元。


  案例  骑手撞人致伤,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一同吃官司


  2019年8月24日16时许,骑手朱某驾驶其未购买保险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某村市场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当时,林某外卖箱中没有需配送物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和林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8月至12月,林某住院治疗,医疗费超29万元。由于朱某系刘某运营的生活平台的骑手,该生活平台由一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工作,伤者林某将朱某、平台运营者刘某、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方,没有参与平台运营行为,故法院对原告林某请求被告某科技公司对本案损失和被告朱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平台《注册协议》、朱某与刘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朱某的陈述等证据,朱某和刘某的合作协议关系依法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又称中介合同关系),刘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需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侵权人,应对林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遂判决朱某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骑手”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影响侵权责任划分


  当前,外卖骑手可分为自营骑手、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三大类。自营骑手是受雇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形成劳动关系。专送骑手是指由第三方公司配送公司负责招聘和管理的外卖骑手。众包骑手是指通过外卖平台经营者对外提供的外卖APP应用程序自行注册的外卖骑手。


  本案事故发生时朱某虽身穿外卖平台经营者统一配发服装,但外卖箱中没有需配送物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朱某正处于接单或者送餐状态。且朱某未主张受雇于刘某,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骑手员与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伤害时或致使第三方出现伤害时,责任由朱某承担,刘某不为其承担任何责任”,故应认定朱某与刘某不构成劳动、劳务关系。


  本案中朱某有权决定是否承接跑腿任务,平台不限定考勤、不限定工作时间和地点,无指定的地点报到,无完成配送任务的额度要求,且朱某与平台经营者间没有底薪和固定结薪周期的约定,报酬来源于点餐者支付的配送费,配送费在完成跑腿任务后可随时结清、提取。可见涉案平台是为骑手与点餐者提供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配送费用代收代付、在线交易处理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朱某属众包骑手,其与平台经营者之间依法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刘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骑手在送餐时要牢牢遵守交通规则,切不可为了争分夺秒铤而走险,忽视交通安全。倘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危害自身生命健康,还可能面临对他人人身损害的巨额赔偿,别到头来“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