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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二人宣扬“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在河源获刑
发布时间: 2022-01-04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 慎语

  2021年4月29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丘某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丘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无上诉。

  丘某香,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人,曾于2008年7月因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丘某英,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人,曾于2008年7月因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丘某香、丘某英自2008年因参加“法轮功”活动被劳动教养一年后,仍积极参与“法轮功”活动。被告人丘某香、丘某英两人为宣传“法轮功”邪教,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12日、2020年7月8日晚从丘某香家中出发,并由丘某香驾驶摩托车搭载丘某英,在龙川县铁场镇,五华县华城镇等地,向多名村民家门口和店面门口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在抓获被告人丘某香、丘某英时,分别在二人家中搜查到“法轮功”书刊、宣传语、画册等多种资料和物品,并在丘某香家摩托车后尾箱内发现印有宣扬“法轮功”内容的1000余张小面额人民币。后经龙川县公安局证实,在上述“11.15”案、“3.12”案、“4.12”案、“7.08”案的现场共收缴到“法轮功”资料260袋,每袋内含“法轮功”反宣内容的刊物、传单、卡片若干,经统计:书刊类共501册、传单共744份。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丘某香、丘某英无视国家法律,二人曾因参与“法轮功”邪教被劳动教养一年后仍不思悔改,在多个村庄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刊物,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丘某香、丘某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