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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报警!一女子向未成年人传播邪教获刑
发布时间: 2022-01-04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 天媛

  2021年3月1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某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袁某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袁某梅,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兴宁市人,2001年4月2日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7月4日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2年12月20日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兴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上午10时许, 被告人袁某梅到兴宁市某地段向路过的学生吴某豪、丘某燕等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学生丘某燕发现袁某梅散发的是“法轮功”宣传资料后,及时向兴宁市公安局报警。接警后,当天上午袁某梅被兴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未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小册子10份,“法轮功”宣传单20张,“法轮功”小卡片21张。

  同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搜查被告人袁某梅位于兴宁市龙田镇的住家,扣押“法轮功”书籍16本,《某某周刊》257本,“法轮功”宣传单747张,“法轮功”年画27份,“法轮功”护身符300份,李洪志挂相2幅,“法轮功”挂历10本,光碟26张,播放器6部等物品。

  梅州市梅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梅曾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劳动教养和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侵犯了国家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