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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划定十条“红线”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1-21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 新政解读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芬棉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划定十条“红线”,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作出禁止性规定。《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同一天,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不规范的问题,银保监会决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这也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的首次专项检查。

  将银保一体纳入规范

  在《办法》发布之前,对于银行和保险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分别制定的。2004年银监会针对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针对保险公司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衢说,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快速发展,原有的两项规定,在关联交易的认定方面存在标准不同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办法》则统一了对关联方的定义,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的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而且在纳入规范的机构上,《办法》中所指的银行保险机构,不仅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还包括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机构则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办法》将境内所有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统一加以规范,有利于统筹规范关联交易监管,提升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

  之所以制定《办法》,在李光衢看来,现实原因是因为近年来一些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变相开展表外业务增厚利润、套取利益,致使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在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的农商银行中,股东大多有表决权,也可参与银行日常经营事项,这些银行机构经常被关系人“挟持”贷款,违规为关联方进行融资、担保,更容易形成银行的资产黑洞。

  诚如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强力所言,《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推动关联交易乱象整治、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银保监会此次启动的专项检查,针对的是保险机构各类关联交易中的一种即资金运用类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有资金运用类、服务类、利益转移类等多类。

  明确7条禁止性规定

  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本着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控制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的基本原则,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次嵌套等。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办法》从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设定7条禁止性规定,明确“十个不得”。

  对银行保险机构共有的禁止性有两项: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对于银行机构独有的要求有两项: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针对保险机构的规定是,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与关联方开展无担保的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该关联方新增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针对信托公司规定的要求有3项: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办法》将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相结合,明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加强监管追责违法者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宇说,《办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直接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规定。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二)要求对特定的交易出具审计报告;(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要求其缩减对单个或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关联交易;(四)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对于董监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责令银行保险机构予以问责监管措施。

  据刘晓宇介绍,自2019年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已有多家机构因违规关联交易受罚。2021年底银保监会通报称,经两年专项整治,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处罚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合计1.4亿元,处罚责任人395人,对部分人员取消任职资格、实施行业禁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内部问责处理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360家次,问责个人5383人次,其中党纪、纪律处分674人。分3批次向社会公开66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强力说,仅2021年,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因关联交易违规就开出155张罚单,罚没合计42748.51万元。处罚事由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审查、审批、披露、报告等多项。其中备受关注的案例是,因在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未按规定逐笔披露,银保监会于2021年5月17日对东亚银行(中国)处以罚款1120万元。大连银保监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大连农村商业银行以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到位为由,处罚款140万元。

  大笔罚款近年来常见。刘晓宇说,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2020年3月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因股权变更未经行政许可、未审慎审查,接受不具备入股条件的受让人作为股东、违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并违法实施授信、违规开展非标业务等行为,违反法律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被处罚款1100万元。


(编辑:孙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