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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因制作并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 2022-03-28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 惠里

  2021年12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松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李某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李某松,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化州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始,被告人李某松习练“法轮功”。2006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释放后,李某松继续修炼“法轮功”,从互联网下载、打印、制作,并且派发“法轮功”宣传资料。2020年3月9日至16日间,李某松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金棠苑小区内,向住户派发纸条及刻录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U盘、SD卡等。2020年4月24日16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松,并在其住处内查获:涉及“法轮功”书籍、记事本、记录纸、相框、信纸、录音磁带,以及光盘、SD卡、笔记本电脑、U盘、手机、移动硬盘、读卡器等大量反宣物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松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李某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