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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污水作坊主获刑,赔偿27万!
汕头签订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发布时间: 2022-06-20 来源: 汕头日报 作者: ​ 陈 敏 魏雪琪

  “被告人因污染环境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因其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公共环境生态破坏造成的法律责任又该如何考量?”在得知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玩具厂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林艺枝就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在这起玩具厂偷排污水污染环境的案件中,经营者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一直向明渠排放电镀废水,持续时间长、污染土壤面积大、影响水域范围广。市中院裁定,市生态环境局与澄海区某玩具厂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记者获悉,这是我市首例通过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据了解,从2018年起,澄海人林某伙同在逃的同案人胡某平,在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在澄海区盐鸿镇鸿四小学旁开设的玩具厂里私设电镀加工场,为多名客户进行螺丝刀乌头电镀加工,并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在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经地面一条明渠收集后排出。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联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等,对该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林某、鲁某等人,并现场抽取水样送检。经监测废水样品监测项目pH值超标3.38个pH单位,总铬超标2899倍、六价铬超标14199倍;作坊外排水沟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pH值达标,但总铬超标41倍、六价铬超标187倍。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鲁某等犯污染环境罪,于今年2月1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平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鲁某等从业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但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某玩具厂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34条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林艺枝分析说:“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今年2月24日,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达成磋商协议。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后,于今年3月份向汕头中院申请司法确认。汕头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磋商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裁定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按照该协议,该玩具厂应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环境损害赔偿款,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和司法鉴定费用共27.291万元。该案为我市首例。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