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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多次宣扬邪教在深圳获刑
发布时间: 2022-07-13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 长安

  2022年3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梅有期徒刑三年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梅,女,1956年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鞍山人,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8日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梅1998年开始习练邪教“法轮功”。因2020年2月3日、12月7日利用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王某梅于同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1年1月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梅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U盘47份,小区业主发现后报警。当日22日许,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将王某梅抓获,并查获邪教资料一批及其散发邪教资料时穿着的衣物等物品。

  经认定,上诉扣押的47个U盘、1张播放器内存卡、1台平板电脑提取到大量文件,均系邪教“法轮功”组织为宣扬其邪理歪说制作的“法轮功”反宣资料;在王某梅住处缴获书籍一本,系“法轮功”人员为宣扬歪理邪说制作的“法轮功”反宣资料。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梅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梅曾因从事邪教活动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且系在上次行政处罚后仅一周又再犯,其主观恶性大;因报案及时,公安机关及时收缴了悬挂在门上的U盘,未被业主实际收取,传播的危害后果得到有效控制。以上量刑情节一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上述判决。

  附: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