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00后女生马琳琳(化名)网售5盒思诺思(安眠药)一审被判贩毒”案件迎来转折点。浙江嘉兴中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海盐县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从一审定罪到最终不起诉,其过程本身就如同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引发了社会对法律边界、公众认知与司法裁量之间张力的广泛思考。(9月25日 中国新闻周刊)
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销售将涉嫌贩卖毒品罪。从形式上看,马琳琳通过网络平台转售相关药品,其行为客观上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基于对精神药品严格管控的立法本意——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作出有罪判决,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和药品管理秩序方面,似乎有其内在逻辑。
然而,判决之下,认知鸿沟与情理冲突随之浮现。核心在于法律的专业判断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错位。首先,是主观故意认定的争议。马琳琳作为一名患有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需遵医嘱服用该药的患者,其转卖剩余药品的动机,源于“不想浪费”的朴素想法和对“安眠药”属性的普遍认知,与以牟利或流通毒品为目的的典型贩毒行为在主观恶性上存在差别。买家董某主动强调该药品“有瘾”,并暗示自己“有瘾”。其在收到快递后举报的行为,凸显了此案可能存在的情节特殊性,难以简单套用标准化的贩毒罪框架进行评价。
其次是刑罚的适当性与比例原则的考量。一审判决虽适用缓刑,但“贩毒”的罪名认定本身对一名刚步入社会的年轻患者而言,仍然是难以承受之重。这种“标签化”的后果,可能远大于其行为本身的实际危害。当法律惩戒与普通人对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产生巨大落差时,不仅会影响司法公信力,也可能削弱公众对法律的情感认同。法律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定分止争,而非机械地适用条文。此次检察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复查过程中对主观故意、情节轻重等关键要素的审慎权衡,是司法理性对机械司法的及时矫正。
深入剖析此案,不应仅视为对一个个体的“法外开恩”,更应看到其对于完善司法实践、推动普法教育的启示意义。它清晰地表明,在涉及专业性极强的管制物品领域,公众的认知水平与法律的严密规定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将法律条文准确转化为社会共识,远非易事。此案中,倘若药品包装、医生开具处方时或药房发药环节,能有更醒目、更明确的警示,告知患者此类药品的法律属性及严禁转售的规定,或许就能避免这场风波。法律的预防功能,不仅在于事后惩戒,更在于事前的清晰指引。
司法的生命力,终究根植于其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整体公平的有机统一。无论法律条文如何严密,其最终的适用离不开司法的智慧裁量。马琳琳案的不起诉决定,正是这种裁量权的体现,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守。这并非否定对精神药品等管制物品进行严格管理的必要性,而是强调在具体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动机、实际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避免“一刀切”导致的形式正义侵蚀实质正义。
更进一步看,此案的波折恰恰为推动相关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提供了契机。一方面,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加强针对特殊药品的普法宣传和用药指导,建立便捷、安全的药品回收渠道,从源头减少因“不知情”或“处理无门”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边缘性、争议性案件时,应更加注重实质审查,谨慎入罪,特别是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时,应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或其他替代性措施,为机械的法律条文注入人性的温度。
无论是严格管理精神药品以维护公共安全,还是审慎司法以保障个体权利,其最终目标都是构建一个既安全有序又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唯有当法律的力量与人心的温度同频共振,规则的刚性与人性的光辉相得益彰,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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