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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冒牌手机配件 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 2025-10-28 来源: 潮州日报 作者: 林书焕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宗生产假冒手机充电器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自2021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从事手机充电器的组装与生产。2023年6月至7月期间,吴某某在接到他人的订单后,按照订单要求生产假冒多个相关知名手机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或在成品手机充电器上使用镭射技术印制假冒商标。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共涉及假冒三种市场知名手机品牌的注册商标,其销售侵权产品金额合计人民币43749.2元。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尽管假冒注册商标能带来高额利润,诱使少数人以身试法,但须知,此类行为都是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并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行为人必将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