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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逾6000条快递面单信息牟利 一女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25-10-30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许伟娜

  当前,便捷的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不法分子却从快递面单上找到“商机”,做起了买卖公民信息的生意。日前,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担相应刑事、民事责任。


  2023年4月,王某通过手机网络下载一境外翻墙聊天软件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APP,并注册相应账号。当月中旬,王某加入专门用于买卖快递面单信息的聊天群,以每单2.5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网购订单信息,信息中包括快递单号、收货人姓名、收货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等内容,并将上述信息以每单3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进行非法牟利。期间,王某通过虚拟货币平台交易“U币”完成资金结算。经统计,王某买卖网购订单信息共6311条,违法所得共1.8万余元,从中获利3159.5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且能主动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为非法获利,贩卖快递单上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遂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王某的非法所得;责令王某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3159.5元,采取有效措施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一审判决后,王某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购订单、快递面单通常包含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对此,法官提醒,公众应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处理快递面单,谨防信息泄露;同时,相关行业人员应依法规范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共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