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在一所学校已工作6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怀孕期间却遭辞退,不得不与学校对簿公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学校解聘孕期女教师属于违法解除,判令学校向教师吴雪(化名)支付赔偿金、产期工资等共计6.96万余元,依法维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以“招生人数少”为由,辞退怀孕女教师
2018年9月,吴雪入职揭阳一所学校任教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学校在明知吴雪处于孕期的情况下,以“招生人数少”为由将其辞退,且未为其购买生育保险,导致吴雪同年11月生育一子后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吴雪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学校应支付相关赔偿金、工资等6.96万余元。学校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学校与吴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学校应向吴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产期工资、寒暑假工资等合计6.96万余元。
学校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吴雪系学校临时雇佣的兼职教师、双方无劳动关系,且解聘系因吴雪教学不称职。
法院审理认为,吴雪在学校工作了6年,接受学校教学管理、学校按月支付工资并曾为其缴纳社保,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可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学校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吴雪存在教学不称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形,学校无法定理由解聘孕期女职工,属于违法解除,学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吴雪支付赔偿金。因学校未为吴雪购买生育保险,且在寒暑假期间未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吴雪工资,吴雪有权要求某学校赔偿其2024年产期工资、补发寒暑假工资差额。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解聘“三期”女职工,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法律保护。
法官补充解释,若用人单位仅以“怀孕”“岗位特殊性”或“安全考虑”等为由解聘“三期”女职工,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