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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单顺风车出事故,保险拒赔?
法院:接单频率不高、路线较固定,不属营运,保险应赔
发布时间: 2026-04-08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钟朱彬

  驾驶私家车接单顺风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营运”拒赔三者险?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驾驶人接单顺风车频率不高、路线较固定,旨在分摊出行成本,不属于营运行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5万余元。


  郭某驾驶私家车从深圳市返回普宁市,出发前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同路线乘客。途中,郭某驾车与行人温某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受伤,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因事故对温某造成经济损失,温某遂将郭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接单顺风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致使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温某近12万元,郭某赔偿温某3万余元。


  郭某认为接单顺风车不属于营运,遂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保险期间该车累计接单顺风车数十单,路线主要往返于郭某工作地与户籍地普宁市及周边城市,郭某自身有其他稳定工作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接单顺风车频率不高,路线较为固定,且郭某自身有其他工作收入,能体现出郭某目的在于分摊出行成本而非营运,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改判保险公司赔偿温某15万余元。


  法官表示,顺风车是由车主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路线相同乘客分摊部分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非营利性共享出行方式。但现实中,亦有车主以顺风车之名变相从事载客运输的营运活动。区分顺风车和营运,应结合驾驶人职业状况、接单频率、行驶路线、收费情况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郭某有稳定工作收入,接单频率处于合理区间,顺风车接单路线相对固定,接单行为未形成持续性、规模化运输服务,符合顺风车“顺路合乘、成本分摊”的本质特征,不属于营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