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创新的“护身符”,更是驱动发展的“金钥匙”。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2宗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案例1 “拿来主义”一时爽,构成侵权要担责
陈先生设计了一款珠宝托,并于2024年5月对该设计作为作者及著作权人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别为美术,后将该设计投入到实际生产,受到客户喜爱。
同年末,陈先生发现经营首饰摊位的周先生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该设计。随后,陈先生保全证据并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先生辩称,这款产品早在2023年有其他平台发布过,原告作品不具备新颖性或独创性。法院遂将涉案作品的彩色和黑白图片分别提交查重。查重结果报告显示,查找到的他人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色彩搭配、造型等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主张权利的作品系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能体现作者独特的线条和色彩选择、设计,具备法律规定作品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诉侵权饰品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在线条、颜色及结构等基本相同,对应部位的美术元素及表达大体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铺销售与原告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饰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经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艺术价值、被告的侵权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每一件原创作品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不仅直接侵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广大经营者应牢固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守法律边界。
案例2 生产假冒防护产品,“发财梦”变“铁窗泪”
自2020年年中开始,林某为牟取非法收入,分别在位于普宁市麒麟镇一楼房、洪阳镇一果园铁皮屋及两处房屋开设生产假冒某品牌防护产品的加工作坊,并将生产所需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存放在普宁市麒麟镇的一仓库内,期间陆续雇佣多人(均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等一起从事生产假冒该品牌防尘面罩等防护产品。林某负责原材料进货及销售。2023年12月上述假冒加工厂被公安机关分别查获,并在上述加工点和仓库分别查获该品牌耳塞、半面镜、过滤棉等防护成品、半成品、品牌标签、说明书等物品及相关生产设备等。经认定,查获的侵权产品价格共计420.6万元。2024年2月,林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法院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商标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产品质量的象征,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产品,一旦发现是假冒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