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通过设立遗嘱自主决定在其去世后如何分配处置个人财产,但遗嘱并非“落笔即生效”,见证人不合格、形式要件不符等,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认定遗嘱无效,案涉房屋由老人三个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父母去世后,三姐弟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
老张夫妇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张大姐、张大弟、张小弟。2018年,老张夫妇订立一份遗嘱,指定由张大姐、张小弟继承房屋。该遗嘱内容由律师在律所打印后,带至老张夫妇家中签名,张甲、张乙作为见证人签字,律师在代书人处署名。但遗嘱订立时,老张夫妇及见证人均未全程在场见证。2020年,老张夫妇相继去世。
因对遗产处理产生纠纷,张大姐、张小弟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内容继承财产,张大弟反诉主张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遗嘱无效,案涉房屋由张大姐、张大弟和张小弟各继承三分之一。
一审判决后,张大姐、张小弟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两名见证人及律师陈述的遗嘱形成过程,案涉遗嘱系由律师打印好后携带到签署现场的,遗嘱人及两名见证人并未参与遗嘱的订立步骤,同时遗嘱人、见证人也未亲笔注明年、月、日,遗嘱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应认定案涉遗嘱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可继承房屋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张大姐、张大弟、张小弟按法定继承各继承三分之一。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订立遗嘱时须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件
法官介绍,遗嘱不仅是个人意愿的表达,更是法律行为的体现,为保证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法定,强调遗嘱形式的刚性约束,每种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公民在订立遗嘱时须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件,如见证人的身份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遗嘱人及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要有签名并完整注明具体日期“年、月、日”等,确保其真实意愿能够得到实现,从源头上防止纠纷,让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得到更好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