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消费券是民生红利,然而,有人竟将其当成“敛财工具”,通过恶意套现牟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套取政府消费券的刑事案件,以诈骗罪判处孙某等4人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5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是某酒楼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22年5月至7月间,酒楼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开心购消费券”促销活动,消费券金额均为“满200减40”。2022年5月,孙某通过郑某办理多台收付款POS机,在酒楼张贴自制宣传广告,同时让郑某、林某甲、林某乙通过“拉人头”的方式领取消费券,在其经营的酒楼通过上述POS机进行虚假消费,每张消费券可套取40元。
郑某明知酒楼用虚假消费套取消费券,仍提供给孙某大量的POS机专用纸,同时利用其中一部POS机以“拉人头”的方式参与虚假消费,套取消费券资金。孙某根据消费凭证,按每张200元转账给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则通过视频通话将领券人的付款码展示给孙某,孙某通过POS机提前设置好的价格扫描付款码,消费券自动抵扣,而大部分领券人并未到酒楼进行实际消费。
经核查,2022年5月20日至7月15日期间,孙某违规套取消费券活动资金共计24.66万元,其中,已领取8360元(案发后已退赃),尚未领取23.8万余元。林某甲、林某乙、郑某分别违规领取消费券3300多张、1330多张、340多张,虚假套取总金额分别为13.2万余元、5.3万余元、近1.4万元。
2025年3月,4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郑某、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孙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部分数额由于银联发现其违规操作,把优惠券的优惠资金取消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某、林某甲、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林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郑某、林某乙予以从轻处罚。4人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府发放消费券本是商家增长客流、消费者得到实惠的双赢之举。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其视为“提款机”,利用虚假交易核销消费券,挤占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了消费券发放的公平秩序,也终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对此,法官提醒,大数据时代,每一笔消费券的流向都有迹可循,守住法律底线,珍惜惠民政策,才能更好守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