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扫 一 扫
旺季客房涨价超“3倍”视为哄抬价格
汕头四部门联合出台住宿业价格监管新规
发布时间: 2026-09-15 来源: 汕头日报 作者: 郭丹

  为进一步维护住宿业市场价格秩序,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9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完善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在重大节假日、旅游高峰期、大型活动期间,同一住宿业经营者客房价格超过此前30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客房价格的3倍,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将面临依法查处曝光。


  据介绍,《意见》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民宿、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公寓式酒店、网约房等各类经营场所,以及为其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代理商和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都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公平有序竞争。


  《意见》明确,客房价格(含线上、线下所有渠道的实际成交价格)由市场形成。经营者应综合考虑经营成本与合理利润、市场供求、消费者接受度等,科学定价、合理把握调价时机和力度,确保客房价格与服务品质相匹配。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清晰标示客房价格、结算起止时间和服务内容,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针对销售旺季,《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价格承诺制度。在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旅游高峰期(原则上为7—8月)以及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经营者应在旺季前15日内向社会公示客房价格承诺书,承诺旺季客房价格不超过承诺书中列明的最高承诺价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健全交易规则,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发布和客房销售活动的审核监督,为交易记录保存提供技术条件,并按政府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交易信息等资料。


  在监管方面,由四部门分工协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客房价格监测预警和发布机制,配合开展提醒告诫;文旅、商务部门按职责加强行业指导,提升住宿业服务质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协调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意见》同步附发《哄抬客房价格行为认定标准》,明确四类行为属于“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捏造涨价信息,虚构客房紧张、需求激增或其他经营者即将涨价等信息;散布涨价信息,散布捏造信息,号召、诱导其他经营者提价;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数量或周期囤积客房;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变相大幅度提价,包括成本未明显增加却大幅涨价、涨幅明显高于成本增幅,通过关联方转售变相大幅提价,以及以强制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式变相涨价。销售旺季前未发生交易或新开业的住宿业经营者,参照同等地段、同等档次客房价格水平。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客房价格由市场形成,但绝不是“想涨多少涨多少”。《意见》的出台,既尊重市场规律,引导行业有序定价,破解行业“淡季低价内卷、旺季暴涨回血”的恶性循环,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汕头建设旅游友好型城市。广大经营者应主动对照新规、诚信经营;市民游客如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可保留好订单、截图等凭证,通过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反映,共同维护放心、舒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据悉,《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编辑:悦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