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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6-10-20 来源: 揭阳日报 作者:

  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维持榕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受害人小燕各项损失共计243.52万元。这是揭阳市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道交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乘客“开门杀”撞伤人,保险公司被判赔


  2024年3月31日上午,小周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某路口附近路段临时停车,乘客小平打开左后侧车门时,碰撞到小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小燕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周、小平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燕无责任。小周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20万元的交强险和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小燕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小周、小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分别垫付34.5万元、3.21万元、2.62万元、7.07万元。经鉴定,本次损伤致小燕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小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小周、小平赔偿其各项损失320多万元。


  榕城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是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燕在该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部予以赔偿。结合小燕提交的费用单据、病历材料等,除去已垫付费用,酌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小燕各项损失共计243.52万元,驳回小燕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根据《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小周违规停车与小平未观察安全即开车门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小燕受伤的损害后果,二人对外构成机动车一方的整体责任;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小燕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乘客“开门杀”行为同属机动车方责任,受害人可获该车辆保险公司赔付


  “开门杀”极易造成后果严重的伤亡事故。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乘车人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责任范围,在以往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今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等问题。《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其第二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法官提醒,车门不是“任意门”,打开前要多一分观察,多一分谨慎,及时观察车辆前后面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经过车辆时要减速慢行,特别注意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灯的车辆,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李 洁  姚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