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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未批没上班遭辞退
发布时间: 2019-04-22 来源: 汕头日报 作者: 蔡晓丹

  我市一家纺织公司的员工林某,今年年初因私向公司请15天长假,在公司未批假的情况下自行休假。公司按旷工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林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赔偿金84240元。


  林某于2006年4月入职我市一家纺织公司,双方于2017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某今年1月18日因私向公司部门经理提交了请假卡,要求自1月23日请假15天,部门经理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其请长假,无法审批。林某不听劝阻,自1月23日起自行休假。纺织公司1月28日向林某出具《旷工通知书》,通知林某因请假未获批准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公司按旷工处理辞退林某,但他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纺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240元。市仲裁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焦点是申请人提交了请假卡但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行休假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已请假。本案中,仲裁委查明纺织公司《考勤制度及实施细则》规定,员工请假必须经核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未经核准的,以旷工论。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有提出休假的权利,同时亦有遵守被申请人规章制度、服从被申请人公司用工管理的义务。林某因私提出休假15天,公司部门经理已明确告知其所申请假期太长,难以安排,可请短假处理否则不予核准。林某明知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规定必须经核准方可请假,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仍执意自行休假,已严重违反了纺织公司《考勤制度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最后,市仲裁院审理认为:纺织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因此仲裁委对林某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编辑:陈悦申)